河北省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气象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开展面向用户需求的信息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备案。
第四条 涉外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行政许可后实施。
第五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到省气象主管机构或登录河北省气象局门户网站申报备案。办理备案应当填写《河北省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四)气象信息服务所使用气象资料信息来源;
(五)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内容说明。
备案单位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明确备案材料的标准和格式。备案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及时补正。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相关信息通过河北省气象局门户网站公示,并将备案单位信息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公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人代表、单位注册地、注册资金;
(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年限信息;
(四)加入的气象相关行业协会信息;
(五)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六)主要技术人员信息;
(七)信息服务提供方式和内容说明信息。
其中(二)—(七)项内容,备案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已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备案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撤销其备案公示,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单位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照《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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