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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07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管理,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保障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高效开展,根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和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作业资格。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基础设施、设备:
1.具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技术标准要求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和弹药;
2.具有批准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3.固定作业点周围具有用于检验作业效果的多要素气象自动站并正常运行;
4.固定作业点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用于人工影响天气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弹药的专用库房及安全环境;
5.固定作业点应当符合标准化作业点要求
(三)有符合规定人数并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人员:
1.每门高射炮作业人员不少于4人;
2.每部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
作业人员应当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畅通联系的通信方式。
第五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
(二)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申请表,一式3份;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和空域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点设置批文;
(四)作业人员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证;
(五)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装备的合格证明;
(六)固定作业点概貌全景和作业装备存放地点照片影像资料;
 (七)作业点安全射界图;
    (八)安全管理、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六条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申请材料送省气象主管机构。
省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笔录经申请单位签字认可。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第八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作业单位,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