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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开展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20 阅读:
为规范气象信息服务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预报传播质量评价方法及等级划分》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河北省气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价对象
省域范围内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即利用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在河北省内开展信息服务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评价事项
主要评价气象信息服务单位所开展的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传播活动以及其他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从气象信息服务的内容一致性、传播及时性和信息完整性等方面评价。
三、评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三)《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
第九条: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四)《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
第七条: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
四、评价方式和结果公告
委托第三方机构随机抽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在河北省气象局门户网站公告。
 
 
                河北省气象局
                201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