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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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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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四、申请条件:
(一)单位资质认定: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4、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1、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证: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2、施放单位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施放现场环境平面图;
4、当地气象台站提供的适合施放气球的天气情况证明;
5、现场安全保障应急制度和措施。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制作许可决定书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地点: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气象局窗口
廊坊市气象局
九、办理时限: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316-2092932 0316-2023076。
十二、监督电话:0316-2013752
附件1、
廊坊市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
附件2、
河北省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