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3月7日第5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按照中央和省、市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法治衡水建设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6-2020年)》、《衡水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举措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力争年底前基本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进展。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营商环境。以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服务管理中心“两局三中心”为抓手,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全链条改革新模式,打造全国一流、全省最优的发展环境。
(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认真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且有承接能力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基层管理。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在“一照一码”的基础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进一步整合统计登记、公章刻制备案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的登记事项,探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四)完善权责清单制度。继续深入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清单的内容和形式。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积极做好设在我市垂直管理机构权责清单与我市清单衔接工作。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五)完善政府立法制度。待《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修订完成后,及时制定我市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建立政府立法协商机制和立法项目论证制度,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立与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立法协商机制,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代表等意见建议。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制定机关对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工作,完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制度,把部门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抓紧修订《衡水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待《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后,研究制定我市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决策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预防决策风险。
(八)严格实施合法性审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全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围绕决策事项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并继续推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统一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九)继续坚持集体讨论制度。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策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要在会上说明理由。
(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完整收集、科学管理、有效利用。
(十一)完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机制。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就必要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论证。
(十二)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管理,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各项配套制度,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职责、管理制度等,实现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在推进依法行政、制定重大决策、处置重大资产等事项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事前咨询、事中审查论证和事后救济的作用,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十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命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健全激励保障制度,明确标准、细化情形,鼓励干部积极作为、主动作为,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继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衡政字?2016?3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整合执法职能、理顺执法关系,建立精简高效并适应我市发展需求的综合执法新体制。认真总结阜城县及古城镇改革经验,积极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扩面增效。
(十五)推进“三项制度”。继续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公示试点工作,在全市复制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全面推行该项工作,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十六)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和配套制度有关文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建立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
(十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进一步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明确不同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及责任追究机制。2017年年底前,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执法统计、专项检查、案卷评查等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常态化。
(十九)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二十)继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全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五、加大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二十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2017年上半年,制定全市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和范围。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创新政务公开方式。
(二十二)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执行《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十三)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建立“双权双责”监控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制度+科技”途径,通过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点和工作效能点的梳理及监督流程再造,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实现廉政勤政,促使各级干部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用权。
(二十四)严格规范依法行政考核。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创新依法行政考核模式,加大考核结果运用,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提高考核指标的指导性和导向性。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年底前开展一次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及时了解社会公众的关切和需求。
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五)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应诉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坚持运用案件集体讨论、听证、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办案,推进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等新机制,不断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落实《河北省行政复议监督规定》,抓好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履行,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十六)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应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执行司法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
(二十七)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抓好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害、土地矿产、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行政调解工作。
(二十八)健全行政裁决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对涉及行政管理的民事纠纷严格依法做出裁决,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七、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举措
(二十九)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市县政府及部门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
(三十)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机制。调整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领导协调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定期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市县政府及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安排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认真落实《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将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后,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落实《衡水市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年度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学法不少于6次,并在学法内容、形式上求创新。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内容作为必修课,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2期法治专题讲座,提高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将考核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促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三十二)加强政府法治队伍建设。强化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法制机构力量,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市直部门法制机构配备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正常开展。严把政府法治工作人员门槛,新入职人员要具备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优先任用。运用“互联网+行政执法培训考试”模式,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培训和业务管理,不断提高政府顾问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有机整合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公职律师的功能和优势,为服务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补充。
(三十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全市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强化“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深入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
(三十四)加快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建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行政复议与应诉案件管理平台;衡水法制微信公众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政府法制数据报送平台,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的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