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衡水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各项试点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冀发〔2016〕24号)、《衡水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衡发〔2017〕2号),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推进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衡水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2017年11月底前,市、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健全制度。待省出台《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后,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1)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复核后,予以公示。市、县政府要汇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本级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3)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市、县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方便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本系统现场执法文书样本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一律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同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5.创新公开方式。
(1)市、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市、县政府要建立本级政府的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3)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的即时推送。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主要是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使用本系统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要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音像记录设备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要制作不同执法类别的《音像记录规范演示视频片》作为音像记录的模板,指导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顺利、有效开展音像记录,并供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参考。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行政执法部门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要推进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强化记录实效。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市政府将选择3个运用全过程记录信息辅助开展工作的典型,在全市予以推广。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建立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冀法〔2016〕15号),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市、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2)市、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市、县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66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同时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年4月1日-4月28日)
1.制定方案。4月12日前,印发全市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于2017年4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明确一名联系人员。
2.召开会议。召开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暨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对试点工作开展进行动员部署。
3.开展培训。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全市执法人员“三项制度”有关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制度阶段(2017年5月2日-6月20日)
1.同步推进。市、县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在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2、加强指导。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在2017年6月20日前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6月21日-10月20日)
1.规范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6月21日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监督检查。 市、县政府要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不改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予以问责。
3.优化提升。行政执法部门要注意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7年10月21日-11月30日)
县市区政府、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组织自查,于2017年11月15日前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起草我市推行三项制度试点的工作报告,于11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市政府成立由市长王景武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吕志成任执行组长,副市长程蔚青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办、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厅、市食品和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衡水市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同志组成,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改革试点的具体日常工作。县市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科室及负责人。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推动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搞好统筹衔接。要把推动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与今年开展的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在原有推行三项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完善,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前提下,督促指导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并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试点工作,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试点推进过程。同时也要对不严格规范执法、影响我市营商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建立专项工作简报,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
(四)坚持示范带头。深州市政府、枣强县政府、阜城县政府作为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县级政府示范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国税局作为推行三项制度的市直部门示范单位,在各项试点任务中均要先行先试,先期完成,为我市全面推开积累成熟经验和做法。同时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将市行政审批局作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示范单位;将阜城县古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推行三项制度的乡镇示范单位,力争取得新成效。
(五)严格督促考核。市、县政府要通过调度会、现场会、推进会,加大推进力度。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市法制办要会同市委改革办对试点推进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在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推行三项制度“不积极、不到位、不落实”的县市区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取消本年度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确保三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衡水市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市直行政执法单位名单
3.《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附件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