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27 阅读:

 

一、事项名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气象局
三、设定依据(法律条款及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四、法定实施主体: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五、审批权限:本级审批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事业、公民、其他组织
七、审批时限:2日(不含委托技术服务的时限;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或特别重大项目,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的除外)
八、审批条件:
1、申请项目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九、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申请人不提供,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并出具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十、审批流程及审批环节的时限:受理—现场勘查—审核—审批—办结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十三、年检时限及时间、地点:无
十四、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十五、咨询电话:3355038
十六、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保定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3355002